减轻农民负担。《资治通鉴》二二○卷开元八年(720)二月条载:“敕以役莫重于军府,一为卫士,六十乃免,宜促其年限,使百姓更迭为之。”这里所谓“促其年限”未指出减少多少年。但《新唐书·食货志》中载,开元二十五年(737),朝廷对成丁年龄作一次调整。从唐初二十一岁改为二十三岁。根据这次决定,农民一生可以减少两年服役期,对农民是一件喜事。
另一方面,在开元以前,全国各州县农民所交之租、庸、调物定的较死,租要纳粮,庸调交绢(或布)。但开元二十年(732)实行“变造”。这是因为“江淮输运有河洛之艰,而关中桑蚕少,菽粟常贱,乃命庸调资课以米,凶年乐输者布绢亦从之。河南北不通运州,租皆以绢,代关中庸课”。朝廷这样做,可以减少农民负担。
开元十年(722)正月,敕令撤销各级官员职田,将土地分给无地农民使用。
开元十六年(728)十二月,敕令在一千里以外为国服兵役的农民,允许每年分五批轮流回乡探亲。
开元二十五年(737)五月,敕令凡父母年达七十岁的士兵,允许退伍归农。
撤销逃户限期归本乡的限制,允许逃户就地安置。武周、中宗以来,由于政治腐败、剥削繁重,各地逃户大增,相当总户口一半,约数百万人。过去朝廷限令各州逃户必须限期归返原籍,但这项法令受到农民抵制,实际归籍者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