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6日,周作人接到了一张由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荫泰署名的请柬,上面写着:“敬备菲酌、恭请光临”几个大字。地点在兵马司胡同1号原华北政务委员会经济总督办汪明景的住宅。
6日下午5时许,周作人来到了汪宅,其他一些知名汉奸也陆续到达。晚8时,宴会正式开始,也就在这帮大汉奸们举起酒杯时,戴笠带手下的军统局特务们突然光临了。周作人与其他汉奸一同被铐了起来。当夜解往炮局监狱。
周作人在北平被关押了约半年,1946年5月26日被押解到南京。6月17日,国民党政府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以汉奸罪对周作人提起公诉,周作人从此站到了被告席上。
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以“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判处周作人有期徒刑14年,褫夺公民权10年。
判决书在认定周作人犯罪事实和判决理由后指出:
“被告在各大学执教历有数年,国人受其熏陶者不知凡几;又有相当学识,过去著作不少,国人对其景慕者亦不知凡几。居领导民众之位,负最高学府教育之重任,宜存大无畏之精神,坚持到底,保全名节,以扶民族之正气。及意薄弱,一经遇刺,即变节附逆,只图个人偷生苟安,不顾国家民族利益,不能不负刑事上之责任。综合各种情状,应予减处有期徒刑14年,并褫夺公民权10年,以维法纪而昭平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