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译自[美]托马斯·斯坎伦:《我们彼此亏欠什么》,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98。王晓朝译。
[1] 例如参见W.D.罗斯:《正当与善》,75页。
[2] 例如,谢利·卡冈在讨论所谓“有适当的理由促进善”的时候说,“谈论善就是部分地使用一个占位符号,说有一个适当的理由促进善就是说有一个长期有效的理由促进那些最能适应恰当标准的结果,而无论这些标准会是什么”(《道德的限制》,60页);这就假定了无论善是什么,都与要加以促进的那些结果有关。
[3] 阿马蒂亚·森在《权利与行为者》这篇论文中发表了一种目的论的观点,充分探讨了我刚才列举的这三种可能性。
[4] 托马斯·内格尔:《无从之见》,第8章,尤其参阅147~163页。
[5] 同上书,178页。
[6] 谢弗勒:《以行为者为中心的限制、理性与道德》,载《效果主义及其批判》,251页。菲利普·佩蒂特提出了同样的主张,“当效果论与我们理性需要些什么的标准观点非常吻合的时候,非效果论者在为一种某些价值需要在实践理性的非道德领域中没有类似物的立场辩护的时候会感到困窘”(《效果主义》,238页)。我对谢弗勒的论证的思考得益于菲利帕·福特在《功利主义与价值》一文中对它的批判。我得出了与福特相同的结论,尽管论证路线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