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熙宁二年,役法改革就已提上日程,“先是诏条例司讲立役法”,并先后由“吕惠卿、曾布相继草具条贯”,讨论了一年时间。熙宁三年十二月,王安石当上宰相以后,“行免役法”,但此时的免役法仍然不是最后成形的版本,后来又更新了几次。“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率先开始试行免役法,并“奏上府界所在条目”。神宗让邓绾和曾布详加讨论后,“既试用其法于开封府”,“揭示数月,民无异议”,“遂推行于诸路”,并于熙宁四年冬十月“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免役法正式颁行于全国。主要内容就是,大家掏钱,政府雇佣专人干活,不再烦扰百姓出工。
免役法主要内容是:“计民之贫富,分五等输钱”,所出的钱就叫“免役钱”。钱收上来以后,“用其钱募人代役”,从前各家各户被指派的差役就可以免去了,故称免役。
即使是当官的人家,或者只有女人缺少男丁的人家,或者是光棍一条,或者是满屋小孩都没长成人,甚至是寺观,也都应该分出等级来,并按“等第输钱”,这个就是“助役钱”,不过助役钱只是免役钱的一半。出钱多少,也不是乱要的,要根据实际需要,“先定州县应用顾值多少”,然后再“随户等均取”。具体收取免役钱的数量,地方还要报送中央批准,“提举官据合出钱数科定,朝廷以恩惠科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