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六个月的漫长等待中,比尔·盖茨看着自己眼前的一笔笔生意都做不成,心里十分着急。慢慢地,微软公司的资金开始有些周转失灵,盖茨甚至向员工借了几千美元。这次官司的胜负直接关系着微软公司的未来发展,决定着微软的生死命运,如果失败了,别的公司可能会趁机开发出更好的软件来替代微软,微软公司就会彻底垮掉。
在这场官司中,盖茨充分发挥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才能,在父亲的帮助下,于1977年9月份,微软公司终于获得了胜利。法院判定微软公司享有软件的使用权和销售权。微软公司从此终止了和微型仪器公司的合同。
比尔·盖茨对于产品的标准化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曾经举过录像机制式之战的例子。1975年,索尼公司推出了第一台BETA格式的家用录像机,BETA格式的录像带较小,体积和较高的清晰度让它在市场上出尽了风头,可是索尼公司后来为何会在美国的市场竞争中失败呢?因为它固步自封,过分执著于BETA格式的录像带,没有顺应市场的发展潮流。在1976年,日本JVC公司推出了VHS格式的录像机,它在录制时间以及磁带的大小上都比索尼公司的BETA格式录像机更具有优势。虽然在录像质量上,BETA比VHS更为出色,但是用户更为关心的是录像带的容量,当时一盘BETA格式的录像带只能录一个小时,而VHS格式的录像带可以录三四个小时,完全可以录下一场电影或是足球赛,显然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更具吸引力的,而且JVC公司开发出VHS格式后,允许其他录像机生产厂家只要缴纳少量的使用许可费就可以使用,这让VHS格式很快就得到了推广和普及,当人们看到很多录像机都是VHS格式的时候,自然而然地以为VHS格式的录像带是一种标准,于是人们更愿意多收藏VHS格式的录影带。在消费者和厂家的相互促进下,生产厂家便加速生产VHS格式录像机或录像带,后来在市场数量上已经占优势的JVC公司又想办法提升了VHS的清晰度,就这样使他们在技术上也占了优势,VHS格式逐渐把BETA格式的录像机挤出了市场,从此便一统天下。比尔·盖茨认为计算机产品也同样如此,要想战胜对手,一方面要实现技术的兼容性和标准化,从而有利于推广给消费者,便于大量生产,另一方面只要你的产品比对手再稍微优秀一点,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