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解
是协商的延伸。其特点是:中立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介入纠纷处理,但不做出决定,最终处分权由双方当事人掌握,属于以协商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节包括法院附设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等多种形式。调解人的作用会根据其身份而有所不同,有时仅仅为当事人提供协商场所和条件,有时则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参考。调解的定位也有从合意促成型到指导型(评价型)的分别。
3.裁决
即由纠纷解决机构(或裁决者)做出判断和决定。在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时,为了不使纠纷长久停留在悬而未决的状态,就需做出裁决。裁决方式主要应用于仲裁、行政仲裁和司法裁判(裁定和判决)。裁决者必须拥有做出裁决的权威和权限,其权限既可以是法定的(即法律赋予的职权,如法院的审判权和行政机关的裁决权),也可以是源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如仲裁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