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 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 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 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