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捐纳:这即是出钱买官做。古书中或称此为资选,其实是不对的。资选见《汉书·景帝本纪》后二年,乃因怕吏的贪赃,假定有钱的人,总要少贪些,于是限定有家资若干,乃得为吏。这只是为吏的一个条件,与出钱买官做,全然无涉。又爵只是一个空名,所以卖爵也不能算作卖官的。暗中的卖官鬻爵,只是腐败的政治,并非法律所许,亦不能算作选举的一途(历代卖官之事见后)。
(八)学校
(九)科举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历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来,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材,其希望得非常之材的,则还在两途。学校别于第十五章中详之。科举又可分为(甲)乡贡、(乙)制科。乡贡是导源于汉代的郡国选举的。以人口为比例,由守相岁举若干人。制科,则汉代往往下诏,标出一个科名,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类,令内外官吏荐举(何等官吏,有选举之权,亦无一定,由诏书临时指定),其科目并无限制。举行与否,并无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汉代的用人,是比较没有什么阶级之见的。唐柳芳论氏族,所谓“先王公卿之胄,才则用,不才弃之”(见《唐书·柳冲传》)。但是(一)贵族的势力,本来潜伏着;(二)而是时的选举,弊窦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贵族在选举上,气焰复张。这时候选举上的弊窦自其表面言之,则(甲)贵人的请托。如《后汉书·种暠传》说: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谌名知人。歆谓之曰:“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令,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便可见当时风纪之坏。然(乙)贵人的请托,实缘于士人的奔走。看《潜夫论》(《务本》《论荣》《贤难》《考绩》《本政》《潜叹》《实贡》《交际》等篇)、《申鉴》(《时事》)、《中论》(《考伪》《谴交》)、《抱朴子》(《审举》《交际》《名实》《汉过》)诸书可知。汉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征辟,或被郡县署用,或由公卿郡国举荐,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于是或矫激以立名;或则结为徒党,互相标榜,奔走运动。因其徒党众多,亦自成为一种势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惧怕他,在积极方面,又结交之以谋进取。于是,有荒废了政事去酬应他们的,又有丰其饮食居处、厚其送迎以敷衍他们的,官方因之大坏。究之人多缺少,奔走运动的人,还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为白首无成,反把家资耗废了,无颜回家,遂至客死于外。这实在不成事体,实有制止他们在外浮游的必要。又因当时的选举,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须在本乡才看得出,于是举士必由乡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