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words:]Dispute Resolution,Fnction of Court,Mediation,Choice of Path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受北京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的资助。
[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3] 范愉教授认为所谓法治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是追求一种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从当事人和社会需求的角度,不主张司法对纠纷解决的垄断,而是提倡充分发挥社会和当事人的自主性,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缓解法制现代化与本土社会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另一方面从法治、特别是司法自身的发展而言,这种理念不仅关注眼前,而且关注未来和发展,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司法的压力,为司法和法院的发展创造一个发展和提高的时间和环境,最终完成建立一个高水准的现代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目标。引自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4),注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