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参见本书绪论第三节。
[10] 《韩非子·解老》,《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
[11] 《道德经·二十五章》。
[12] 《道德经·六十二章》。
[13] 《尚书·洪范》,阮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影印版。
[14] ﹙宋﹚张载:《正蒙·神化》,《张载集》,第15页。
[15] 熊十力:《新唯识论》,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249页。
[16] ﹙汉﹚董仲舒:《举贤良对策》,《汉书·董仲舒传》。
[17]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第1页。
[18] ﹝丹麦﹞克尔凯戈尔:《克尔凯戈尔日记选》,晏可佳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120~121页。
[19] 参见杨国荣:《道论》,第46~48页。
[20] See Richard Rorty: 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6.
[21] ﹙晋﹚王弼:《王弼集校释》,第110页。
[22] 参见本章第四节。
[23] 严格地说,“程朱理学”所言的“理”是具有多种形态的存在,但在总体上主要表现为抽象形态的形而上学特征,如“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动而生阳,亦只是理;静而生阴,亦只是理”[﹙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第一卷,第1页]。程、朱将“理”理解为天地万物所应遵循的绝对规律、规范,从而具有形而上的品质,也就呈现出有限本体的片面性特征。正如戴震对“程朱理学”的评价:“程朱乃离人而空论夫理。”(《孟子字义疏证》,《戴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第302页。)以此片面性的“理”规定、规范人类生活,在很多方面易于造成戴震对“程朱理学”所批评的“以理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