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于1946年10月16日执行,戈林在处决前一天服毒自杀。与此同时,法庭还宣布了4个犯罪组织,它们是: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盖世太保)、保安处和党卫队。对这几个犯罪组织的成员,各国可以判以参与犯罪组织罪,直到判处死刑。此后,在美、英、法、苏各个占领区以及后来的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各法庭,又对众多的战争期间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后续审判,他们大多是法西斯医生、法官、工业家、外交人员、国防军最高司令部人员、军事骨干以及党卫队高级干部等。
纽伦堡审判基本上是一次公正的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对侵略战争发动者的第一次法律制裁,有利于防止历史悲剧的重演。它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战后的纽伦堡审判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之时,盟国就认为,日本战犯也应受到与德国战犯同样的处理。1945年12月16日~26日,苏、美、英外长决定实施《波茨坦公告》中的日本投降条文,包括惩办日本战犯。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盟国的《特别通告》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盟国决定在东京设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
根据宪章规定,法庭将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以下3种罪行的战犯:1.破坏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2.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3.违反人道罪(对平民进行杀害、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行为)。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2月18日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和印度10国各派一名代表为法官,美国的约瑟夫·B.凯南为首席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