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民众的各种租税负担相当沉重,而其大致比率是“收泰半之赋”。这个比率可能是指总的负担。在正常情况下,民众辛辛苦苦劳动一年,收获的大部分被无偿剥夺,民生之苦可想而知。
徭役制度。徭役是国家行政强制手段对臣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征调徭役是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了规范、加强对徭役的管理,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政令、法律。
云梦秦简就有《傅律》《徭律》等专门的单行法规,还有一些法律也涉及到对徭役的行政管理。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服役的起止年龄、免役条件、对逃避徭役的惩处及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责等。
秦朝徭役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戍卒之役三大类,称相应的服役者为“更卒”“正卒”“戍卒”。
据说秦朝“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进入服役期后,大体先服更卒徭役,再服正卒徭役,接着服戍卒徭役,然后继续服更卒徭役直至达到免役年龄。
更卒是在本郡的徭役。更,即更换。服役者到达规定的服役期限后由接替者更换,故称之为“更卒”。秦朝规定,在服役年龄期限内的无爵位和爵位在不更以下的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役一个月。服徭役者从事的劳动涉及到修筑城池、道路、河渠、宫室等工程项目,还有运输物资、饲养马匹、煮盐冶铁及各种杂务等。正卒属于正役性质,在京师、内郡服兵役官差,服役期可能是一年,故称“正卒”。戍卒是戍守边疆的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