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向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不特定大多数公民个人生活受到骚扰、隐私被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违法所得8136.2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判令向某某给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133.27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省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