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号上午,《城市速递》记者来到张女士任职的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位蒋经理表示,由于行业不景气,公司年前确实裁过员。不过,得知张女士怀孕的情况后,他们已将张女士从裁员名单中去掉了;而之所以调岗降薪,也是事出有因。这次岗位调整后,公司已不再设置造价工程师一职,现在,张女士怀孕,公司不会强行辞退,经领导研究决定,把张女士调到公司物业工程部任资料员一职,薪水确实比原来低一些。对于这样的解决办法,张女士并不认同。就此事,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的宗丽娜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张女士在单位工作了三年,公司应给予三个月的工资。又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所以应再给一倍补偿,也就是应支付张女士六个月的工资。